各教职工: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同时,根据百色市右江区税务局关于各单位分批分时段错峰办理汇算清缴的要求,我校集中办理的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0日。现就我校教职工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教职工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无需参加汇算清缴: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其中,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1属于纳税人的权利,情形2属于纳税人的义务。因此,各教职工务必认真梳理个人收入,达到参与年度汇算清缴要求需及时进行相关操作,逾期不报或漏报相关收入则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汇算清缴阶段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教职工可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四、进行汇算清缴的方法
依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2019年度汇算清缴仅计算并结清该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各教职工可选择手机APP版或者网页版Web端来完成,具体操作演示和指引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在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绑定银行卡至少需要一个工作日的核验时间,为不影响按时退税/补缴税,请提前录入相关账户信息。
2.所有申报端口都不能绑定公务卡、信用卡,只能绑定本人的储蓄卡,且一类卡为佳。
3.为避免与其他单位办理时间产生冲突,并保证能及时收到退税款,请各教职工尽可能在4月20日前完成所有操作。
未尽事宜,请联系财务处综合科覃老师,电话:2835308。
附件:
1.税率表
2.云南税务关于个人所得税APP汇算清缴有关操作的演示(视频文件)
3.个人所得税各个客户端年度汇算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20年4月7日